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妇女组组织细则(2007年修订)

  1.       名称:本组定名为“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妇女组”,简称“森华堂妇女组”。
  2.       办事处:设于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内或经大会堂理事会认可之其他地点。
  3.       目标及宗旨:配合大会堂的使命与活动,以达致下列目标及宗旨:
    1. 促进华团妇女组织间的团结合作及各族妇女的友爱互助。
    2. 加强妇女之政治及社会意识,并提高其政治、社会及经济地位。
    3. 协助增进妇女之知识与技能,以提升妇女的素质。
  4.       组员:
    1. 资格:
      1. 团体组员:凡大会堂会员属下妇女组,将自动成为本组团体组员。可派妇女代表四名 (首席代表一名,副代表三名) 。团体首席代表被选为妇女组主席或署理主席,须加入森华堂成为永久会员,而三位副代表则没有选举及被选权。
      2. 个人组员:凡十八岁以上之马来西亚华裔女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组个人组员。
    2. 入组手续:
      1. 团体组员:凡符合4.1.1者,必须填具入组申请表格,正式存档,方可成为团体组员。
      2. 个人组员:任何申请人必须填具入组申请表格,并由本组一名组员介绍,经理事会予大会堂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个人组员。个人组员须缴交RM50.00永久会员费。
    3. 权利:
      1. 团体组员:
        1. 有权参与本组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2. 于本组常年组员大会或特别组员大会时享有被选权、选举权、发言权及表决权。
      2. 个人组员:
        1. 有权参与本组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2. 凡经大会堂理事会批准之个人组员自批准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于本组常年组员大会或特别组员大会时享有被选权、选举权、发言权及表决权。
        3. 倘若个人组员被委派为团体组员代表,只能行使一个权力。
    4. 义务:
      1. 遵守大会堂章程;
      2. 遵守本组组织细则;
      3. 服从本组所有会议的议决案。
  5. 理事会:本组理事会最少由廿一名,最多廿五名理事组成,其职位如下:
    主席        :一名           经济组副主任:一名
    署理主席    :一名           福利组主任  :一名
    副主席      :一名           福利组副主任:一名
    秘书        :一名           康乐组主任  :一名
    副秘书      :一名           康乐组副主任:一名
    财政        :一名           联络组主任  :一名
    副财政      :一名           联络组副主任:一名
    文教组主任  :一名            理事        :四名
    文教组副主任:一名             *委任理事    :四名
    经济组主任  :一名
  6.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正副财政及各组主任所组成。
  7. 选举:
    1. 本组理事会由常年组员大会中选出。
    2. 理事会任期三年,与大会堂理事相同。
    3. 理事会各职位由本组理事会复选选出并由大会堂理事会复准。
    4. 唯主席一职不能连任超过两届外,其他职位皆可连选连任。本组主席将自动成为大会堂副主席。主席及署理主席须森华堂永久会员或随即加入永久会员。
    5. 委任理事由主席推荐,由理事会通过委任不超过四名理事。
    6. 改选前,由理事会设立一个五人选举小组,以筹备及主持改选工作。
  8. 职务与权限:
    1. 理事会各理事之职务及权限如下:
      1. 主席:对外代表本组,对内督促一切组务之工作。出席大会堂理事会议,向大会堂堂理事会提出工作计划及成果之报告,主持常年组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 署理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上述工作;执行主席委托的任务,在主席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3. 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上述工作;在主席、署理主席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4. 秘书:负责处理一切组务,协助整理及修正组员资料,于理事会议提出组务报告并执行会议议决案。
      5. 副秘书:协助秘书处理上述工作,在秘书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6. 财政:管理本组一切款项,并负责每月收支账目。向大会堂理事会提呈常年预算案,于理事会议时提出财政报告,并将之纳入大会堂之账目内。财政处存款超过二百令吉时,应存入大会堂银行户口。支款手续须有本组财政联同主席或秘书,联合签署支银单方为有效。
      7. 副财政:协助财政处理上述工作,在财政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8. 文教组:关注及计划有关文教之课题及活动,并辅助大会堂文教组之工作。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外,在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9. 经济组:计划及推动有关经济活动。副主任除协助工作外,当主任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10. 福利组:计划有关福利活动,并辅助大会堂福利组之工作。副主任除协助   主任外,当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11. 康乐组:计划及执行有关康乐活动,并辅助大会堂康乐组之工作。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外,在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12. 联络组:负责联络组员及促进本组属下团体及个人组员之联谊与合作。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外,在主任缺席或告假时,代理其职务。
    2. 工作小组:理事会在必要时有权成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别事务或活动。
    3. 临时委员会:如有一半或以上的理事辞职,理事会就得解散;并由大会堂理事会成立临时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委员,再召开组员大会重选理事。
      1. 理事辞职及委任:任何理事呈函辞退理事职位,或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而没有呈函请假者,当辞职论,理事会有权推举其他组员递补而由大会堂理事会接纳。
    4. 本组乃附属于大会堂理事会的一个组织,任何有关对外事件的议决案,须呈交大会堂理事会,如无异议,方可付诸实施。
    5. 大会堂理事会对本组的任何决定,拥有否决权。
  9. 会议:本组举行理事会会议或常年组员大会,必须事先将会议通告及有关文件副本呈交大会堂主席及总务。
    1. 常年组员大会
      1. 常年组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订于大会堂常年会大会2个星期前召开。
      2. 常年组员大会之任务为报告及检讨组务,通过上年度全年财政账目、选举理事(于选举年),及讨论本组活动方针。
      3. 常年组员大会之通告、常年组务报告、常年财政账目,须于大会日期前十四天前由秘书寄发予组员。
    2. 特别组员大会
      1. 主席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组员大会,唯需至少预先十四天前发出通告。
      2. 遇到特别事故,主席或理事会在接获不少过三十名组员联函请求召开特别组员大会的函件及提案后,秘书必须于七天内发通告召开特别组员大会,大会必须在廿一天内召开。至少须有联函请求者的半数以上人数出席,会议方能进行。如特别组员大会因人数不足而取消,则不得在六个月内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会议。
      3. 特别组员大会所讨论之事项,必须列入议程,会议时只准讨论议程所列之事项。
      4. 特别组员大会须选出一名大会主席主持。
    3. 理事会会议
      1. 至少每3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于开会之七天前发出开会通知。
      2. 理事会会议除讨论大会议议之执行外,并处理入组申请手续及其他有关组务之一切事宜。
      3. 主席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以处理有关事宜。
    4. 常务理事会议
      1. 至少每2月召开一次会议,主席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以处理有关事宜。
      2. 开会通知由秘书于开会之七天前发出。
    5. 各会议之法定人数
      1. 常年组员大会或特别组员大会,至少须有理事人数的一倍方为合法。
      2.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3.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4. 常年组员大会,倘逾开会时间一小时后,出席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大会主席可当场宣布大会流会,唯须在流会后第七天的同时间、同地点重召开。因流会而重新召开之会议,无论出席人数多寡,得依议程所列之事项进行,唯不足法定人数之会议,无权修改本组组织细则。
      5. 举行任何会议,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大会主席可加投一票表决。
  10. 修改细则:唯有常年组员大会或特别组员大会有权修改本组组织细则;所有细则的修改必须获得大会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二的同意,并经大会堂理事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11. 解散:只有大会堂理事会有权解散本组。

注:2003年11月3日理事会会议决通过修改细则
第一次修定:2007年常年组员大会

历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