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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本团之全名为《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简称《森华堂青年团》。
- 会址:设于森州中华大会堂内或经大会堂理事会认可之其他地点。
- 目标及宗旨:配合大会堂的宗旨与活动,以达致下列目标及宗旨。
- 促进华团青年组织间的团结合作及各族青年的友爱互助。
- 锻炼青年的体魄、培养青年的德行。
- 培养青年服务社会、效忠国家的观念及提高青年的政治意识。
- 协助推动教育、文化、体育及福利等活动。
- 团员:
- 资格:凡年龄在十六岁或以上、四十五岁或以下之属下社团会员或个人华裔可申请为本团团员。
- 入团手续:任何申请人必须填具入团表格,经本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团员, 每位团员只须1次过交25零吉入团基金。
- 权利:
- 有权参与本团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 所有团员必须入团满一年后才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及投票权。
- 义务:
- 遵守森州中华大会堂章程。
- 遵守本团章则。
- 服从本团所有的会议议决。
- 理事会:
- 组织:
- 理事会:理事总数不超过21人,由下列成员组成:
- 团长及署理团长各一名。
- 由团员大会选出不超过十六名团员,成为本团理事。
- 由团长推荐三名团员担任理事并经当届理事会通过接受之。
- 理事会将复选下列职位:
- 副团长两名,
- 秘书及财政各一名,
- 副秘书两名及副财政一名。
- 理事:不超过十二名。
- 选举:
- 本团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团员大会同日举行,理事会任期与大会堂理事会相同,惟本团理事会之成立必须于大会堂理事改选之前举行。
- 团长及署理团长人选将由团员大会选出,大会另选出不超过十六名理事及两名查账。
- 除团长及署理团长外,其他职位由理事会复选,连选得连任,但团长、署理团长、秘书、财政同一职位不能连任超过两届。
- 本团团长及署理团长将依据大会堂章程成为大会堂理事,惟必须是大会堂会员。
- 在改选前,本团理事会将设立一个五人选举委员会,以筹备及主持改选工作。
- 所有选举将以提名方式进行,提议人必须获得被提名之签名接受竞选,并须有一附议人(提名必须于团员大会前一星期截止,提名期限不得少过一 个星期)。
- 职务与职权:理事会各委员之职权规定如下:
- 团长:在大会堂会长及总务授权下,对外代表本团,对内督促一切团务之进行、出席大会堂理事会议、提出本团工作计划及成果之报告、主持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
- 署理团长:除协助团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团长缺席时,代理团长的职务及职权。
- 副团长 (一)及(二): 除协助团长及署理团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署理团长缺席时,依序代理署理团长的职务与职权。
- 秘书: 负责处理本团日常一切事务,并执行会议议决案。
- 副秘书 (一)及(二): 除协助秘书处理本团工作外,在秘书缺席时,依序代理秘书的职务与职权。
- 财政: 管理本团一切款项,并负责每月收支账目,以书面向森华堂理事会提呈常年预算案,于理事会议时提出报告,并将之归纳入大会堂之账目内。财政处存款超过二百元时,应存入大会堂银行户口。
- 副财政:除协助财政处理本团工作外,在财政缺席时,代理财政的职务及职权。
- 各小组 :理事会在必要时有权成立工作小组,处理本团事务。
- 款项运用:批准本团每项活动开销的权限如下:
- 理事会:二千元以上
- 常务理事会:二千元内
- 团长、署理团长、秘书及财政四人中最少两人批准:五百元内。
- 临时委员会: 如有一半或以上的理事辞职,理事会就得解散;并由大会堂常务理事会成立临时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委员,再召开团员临时大会重选理事。
- 理事辞职及委任:任何理事呈函辞退后,理事会有权推举其他团员递补,而由大会堂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接纳。任何理事如连绩三次无故缺席
理事会议,而没有呈函请假者,当辞职论。
- 会议程序:
- 理事会的权利:
- 本团举行理事会议或团员大会,必须事先将会议通知书副本呈交给大会堂理事会主席及总务。
- 青年团乃属于大会堂内部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任何会议议决有关对外事件须呈交大会堂理事会主席及总务,如没有异议,方可付诸实施。
- 团员常年大会:
- 团员常年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订于大会堂常年大会前召开。
- 团员常年大会之任务为报告及检讨团务,通过上年度全年财政账目,选举理事及讨论本团活动方针。
- 团员常年大会之通知书必须于大会前卅天由秘书寄发给团员;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必须最迟于大会前十四天由秘书寄发给团员。
- 团员大会之动议必须于大会前十天寄到大会堂秘书处。
- 团员常年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主席及一名大会记录。
- 团员临时大会:
- 遇到特别事故,理事会或有不少过卅名团员联函请求,秘书必须于一星期内发函通知召开团员临时大会,大会必须在三星期内召开。
- 如团员临时大会是由团员联函请求,必须有至少半数以上的联函者出席,及超过法定人数会议方能进行。
- 如临时大会人数不足而取消,则不能在六个月内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
- 团员临时大会所讨论之事项,必须列入议程,会议时只准讨论议程所列之事项。
- 团员临时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主席及一名大会记录。
- 理事会议:
- 会议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于开会之一星期前发出开会通知。
- 理事会议除执行大会议案之外,并处理入团申请手绩与其他有关团务之一切事宜。
- 团长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得随时召开会议,以处理有关事宜。
- 常务会议:
- 常务理事包括团长、署理团长、副团长、正副秘书及正副财政。
- 团长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得随时召开常务会议,以处理有关事宜。
常务会议必须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 会议通知书由秘书于开会之一星期前发出。
- 各会议之法定人数:
- 团员常年大会或团员临时大会,必须最少有三十人或合格团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一(视何者为低)出席方为合法。
- 理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1/2)以上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 团员常年大会,倘逾开会时间一个小时,出席人数不符法定人数,大会主席可当场宣布大会流会,而另订第七日同时同地召开。因流产而重新召开之会议,如仍不足原定之法定人数出席时,出席者有权进行讨论当日之事宜,但无权修改章则或任何足令影响全体团员之决定。
- 举行任何会议,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主席可加投一票表决。
- 修改章则:
- 唯有团员常年大会或团员临时大会有权修改细则,所有细则的修改必须先获得大会出席人数之三分之二的同意;并获得大会堂理事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 解散:
- 只有大会堂理事会有权解散本团。第一次修订:1998年3月20日
第二次修订:2000年2月27日
第三次修订:2001年2月25日
第四次修订:2002年3月10日
第五次修订:200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