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妇女组 (森华妇)章则
- 名称
本团之全名为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妇女组,简称森华妇 ;
英文名称为“Women Bureau of Negeri Sembilan Chinese Assembly Hall” ;
马来文名称为“ Bahagian Wanita Dewan Perhimpunan Cina Negeri Sembilan”。
- 会址
设于森州中华大会堂 Dewan Perhimpunan Cina Negeri Sembilan, No. 13, Jalan Pusat Komersial Lobak 1, Pusat Komersial Lobak, 70200 Seremban, N.S.D.K. 或由森州中华大会堂理事会决定之其他会址。
- 宗旨
配合森州中华大会堂(森华堂)的宗旨与活动,以达致下列目标:
3.1 促进华团妇女组织以及各族妇女的亲善、团结与合作;
3.2 协助推动和参与文教、经济、科技工艺与慈善福利活动,并关注时事题,时刻提升妇女的素质;
3.3 协助推动民主与人权建设,维护族群权益,倡议良好治理框架,实现公平民主的社会。
- 会员
4.1 资格:
本组会员由团体及个人组成。
4.1.1 团体会员
a. 凡森华堂团体会员或其属下妇女组,将可申请成为森华妇团体会员。
b. 团体会员委派一名代表参与。唯该代表必须满18岁或以上。任何代表之委任以及更换,须以书面通知森华妇理事会。
c. 若团体会员代表因某种原因被其代表团体更换,原任代表所任理事之职将自动取消,并由理事会委任或选出适当人选取代之。
d. 团体会员代表若被选为主席或署理主席之职,须加入森华堂成为母会永久个人会员。
e. 若是以团体会员代表,不得再以个人代表进入理事会。
f. 凡是团体会员在森华堂的会籍被冻结、保留及终止时,其在本组的会籍将自动冻结、保留以及终止。
4.1.2 个人会员
a. 凡森州华裔女公民,品行良好,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皆可申请成为森华妇个人会员。
4.2 入会手续:
任何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填妥入会表格,经森华妇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成为会员。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经批准后,须缴交马币50零吉一次性的入会基金。
4.3 权力:
4.3.1 所有会员有权参与森华妇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4.3.2 所有会员必须在森华妇理事会审核批准满一年后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权、投票权及表决权。
4.4 义务 :
4.4.1 遵守森美兰中华大会堂之章程;
4.4.2 遵守森华妇章则;
4.4.3 服从森华妇所有的会议议决。
- 终止及放弃团员籍
5.1 在下列任何一项事件产生时,森华妇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籍:
5.1.1 窃用森华堂或森华妇名义谋私人利益或破坏森华堂或森华妇名誉者,除开除会员籍之外,必要时也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之。
5.1.2 如有会员欲终止其会员籍,须在两个星期前致函秘书,以及清付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如有)。理事会须商议接纳会员退会要求,并通知有关会员森华妇理事会的决定。
- 收入来源
6.1 会员入会费
6.2 征求议员、会员以及公众人士自由赞助活动经费。
- 会议程序
7.1 森华妇举行常务会议、理事会议或团员大会之前,须事先通知森华堂主席及总务。
7.2 森华妇会员大会:
7.2.1 森华妇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森华妇理事会订于森华堂常年大会前召开。
7.2.2 森华妇会员大会职权:
a. 检讨以及接纳会务报告
b. 检讨以及接纳财务报告
c. 选举理事以及稽查
d. 讨论森华妇活动方针
e. 处理森华妇理事会职权范畴外的事项
7.2.3 森华妇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必须于会员大会前14天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妇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发出。森华妇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使用科技应用程序来召开视频视像会员大会。
7.2.4 若有需要,会员可亲自前往森华堂秘书处索取会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
7.2.5 森华妇会员大会之动议以及提案必须于会员大会前7天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妇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寄至森华堂秘书处。凡抵触或超越森华妇章则或逾期呈交的提案,森华妇理事会有权拒绝接纳之。森华妇理事会有权审阅提案作出删正,亦可将性质相同的提案归纳为综合提案,方便讨论及接纳之。
7.2.6 森华妇会员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议长及一名大会记录。
7.2.7 森华妇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森华妇理事会人数之一倍或合格会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一(视何者为少)。
7.2.8 森华妇会员大会,在规定开会时间一个小时后尚未达到法定人数,得将森华妇会员大会展延,唯不超过30天举行。若是展延的森华妇会员大会仍不足法定人数出席,出席会员有权进行讨论当日之事宜,但无权修改章则或通过任何影响全体森华妇会员的权力与义务之提案。
7.3 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
7.3.1 在以下情况,森华妇得召开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
a. 森华妇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b. 不少过三十名合格森华妇会员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召开特别大会的理由以及目的。
7.3.2 由合格森华妇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以收到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计算起的30天内必须召开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
7.3.3 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以及议程须于会议举行之14天前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妇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寄发所有森华妇会员。特别会员大会会议时只准讨论议程所列之事项。
7.3.4 如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是由森华妇合格会员联函请求,必须有至少半数以上的联函者出席及达法定人数会议方能进行。若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不足而取消,则不能在六个月内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
7.3.5 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议长及一名大会记录。
7.3.6 森华妇会员大会以及特别会员大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大会议长可决定加投一票表决或进行另一轮表决。
7.4 选举
7.4.1 森华妇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会员大会同日举行,森华妇理事会任 期与森华堂理事会相同,惟森华妇理事会改选必须于森华堂理事会改选之前举行。
7.4.2 大会将会选出不超过18名理事以及两名稽查。
7.4.3 主席、署理主席、秘书、财政四职不得同一人连续担任相同职位超过两届或六年。若中途代执行上述四职者则不受此限制。
7.4.4 森华妇主席将依据森华堂章程成为森华堂当然副主席、署理主席则成为森华堂当然理事。唯二人必须是森华堂会员。
7.4.5 凡担任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妇女部(华总妇女部)之常务委员、中央委员或是任何工作小组成员,任期内一旦不再是森华妇理事,其所担任之华总妇女部职位将依据华总妇女部章程或议决处理。
7.4.6 在改选前,森华妇理事会将设立一个五人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及主持改选工作。选举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没有参加竞选并得到森华妇理会认可之人士。
7.4.7 森华妇理事会选举将以提名方式进行。候选人、提名人以及附议人必须入会满一年。候选人须获得一位提名人以及一位附议人签名支持,方为有效。若是团体团员提名表格必须附上该团体的印章以及该团体主席的授权。
7.4.8 森华妇理事会选举提名必须于会员大会前七天截止,提名期限不得少过七天。
7.4.9 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程序之提名表格。
7.4.10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完成后将自动解散。
- 理事会:
8.1 森华堂妇女组理事会由不超过21人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出不超过18名会员,成为森华妇理事。
8.2 主席可推荐或委任3位会员担任理事,并经当届理事会通过接受之。
8.3 理事会将在复选选出下列职位:
a. 主席与署理主席各一名
b. 副主席两名
c. 秘书及财政各一名,
d. 副秘书及副财政各一名。
e. 理事不超过十名。
8.4 森华妇理事会议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於开会七天前发出开会通知。
8.5 森华妇理事会议除执行森华妇会员大会议案之外,并处理新会员入会申请手续与其他有关会务之事宜。
8.6 森华妇主席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召森华华妇理事会议,以处理有关会务事宜。
8.7 森华妇理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8.8 森华妇理事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主席可加投一票表决。
8.9 常务理事会议:
8.9.1 森华妇常务理事包括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及正副财政。
8.9.2 森华妇常务理事会议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於开会七天前发出开会通知。
8.9.3 主席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以处理有关会务事宜。
8.9.4.森华妇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为合法。
8.9.5 森华妇常务理事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同时,主席可加投 一票表决。
- 理事职务
9.1 主席:
9.1.1 在森华堂会长及总务授权下,对外代表森华妇,对内领导以及督促一切会务之进行、主持森华妇理事会议以及常务理事会议、出席森华堂理事会议、向森华堂理事汇报森华妇会务报告。
9.2 署理主席:
9.2.1 协助主席处理会务,在主席缺席时,代主席执行其职权。
9.3 副主席 (一) 及 (二):
9.3.1 协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在署理主席缺席时,代署理主席执行其职权。
9.4 秘书:
9.4.1负责处理森华妇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9.4.2 保管以及更新会员名册包括批准入会日期等资料。
9.5 副秘书:
9.5.1 协助秘书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在秘书缺席时,代秘书执行其职权。
9.6 财政:
9.6.1 管理森华妇财务,负责每月收支账目。在森华妇理事会议提出财务报告, 并将之归纳森华堂账目内。财政处可保存零用金马币五百令吉,如超过该款项,须存入森华堂银行户口。
9.7 副财政:
9.7.1 协助财政处理本会财务,在财政缺席时,代财政执行其职权。
9.8 各小组:
9.8.1 森华妇理事会可按实际需要委任工作小组,协助推展森华妇会务。工作小组组员可请非理事担任,但必须得到森华妇理事会批准。工作小组组员可受邀列席森华妇理事会,唯无表决权。
9.9 临时委员会:
9.9.1 如有一半或以上的森华妇理事辞职,森华妇理事会就得解散;并由森华堂理事会成立临时委员会接管森华妇及在30天之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重选森华妇理事。
9.10 理事辞职及委任:
9.10.1 任何理事呈函辞退后,森华妇理事会有权推举其他合适会员递补, 并向森华堂理事会汇报。任何理事如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森华妇理事会会议,而没有呈函请假者,将被视为辞职论。
9.11 森华妇乃属于森华堂的臂膀组织,任何森华妇会议议决有关对外事件,须向森华堂主席及总务报备。
- 财务规定
10.1 森华妇主席、署理主席、秘书及财政四人中最少两人;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一千零吉支出;
10.2 森华妇常务理事会: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两千零吉支出。
10.3 森华妇理事会: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五千零吉支出。
10.4 支银单须有主席、秘书或财政其中二人签署方为有效。
- 稽查
11.1 森华妇会员大会将委任两位非森华妇理事担任森华妇稽查,不得连任。
11.2 稽查应查核森华妇常年账目,并提呈予会员大会。
- 修改章则
12.1 唯有森华妇会员大会或森华妇特别会员大会有权修改章则,提议修改之条文,必须列入森华妇大会议程之内。章则的修改必须获得出席大会人数之三分之二通过,并获得森华堂理事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 解散
13.1 只有森华堂理事会有权解散森华妇。
第一次修订:2003 年 11月3日
第二次修订:2007 年 会员大会
第三次修订:2014 年 会员大会
第四次修订:2023 年 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