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华堂使命

森华堂决意成为:
具前瞻性、现代化、民主且卓越的模范组织,
积极领导华团配合其他团体建立文教事业,
维护族权权益,参与国家主流活动,实现公平民主社会。

指导原则

三公

公平 · 公正 · 公开

四不

不讨好 · 不徇私 · 不偏袒 · 不封闭

章程

(第9次修订:2020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条:本会堂定名为森美兰中华大会堂。

第二章: 会址

第二条:本会堂会务及开会之注册地址设在芙蓉罗白商业中心第一路,门牌十三号或将来可能更改,经由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其他会址。

第三章: 宗旨

第三条:本会堂之宗旨及目标:

  1. 促进森美兰各华人注册社团之团结联系,增进情谊,谋求福利,进行慈善工作及排难解纷。
  2. 与国内其他有相同宗旨之华人注册社团保持联系及合作之精神。
  3. 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工艺事业及推动文娱、体育活动。
  4. 促进各民族之间亲善与团结。

第四章:会员

第四条
1. 本会堂会员分以下二类:
1.1 永久个人会员~ 凡森州华裔公民,品行良好,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者,可申请为永久个人会员,入会时须填具入会志愿书,由会员一人介绍,一人赞成,并经理事会核准后,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永久个人会员。永久个人会员只须缴纳入会基金两百元,另备最近半身二寸相片两张。
1.2 永久团体会员~ (i) 凡森州属内华人注册社团或华资商业机构及商号,可向理事会申请为永久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志愿书一经理事会核准后,只须缴纳入会基金四百元,即发给会员证。永久团体会员与永久个人会员所享用之权利与义务相同。
(ii) 凡申请加入本会之注册团体,必须拥有至少70%华裔会员,且其所委派至本会之代表必须为华裔;嗣后若其华裔会员递减少于70%,其会籍则自动终止。
2. 会员权限与义务:
2.1 会员有参与本会一切活动,以及在会员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之权利。
2.2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规则,并有服从本会一切议决案之义务。
2.3 在需要时,本会可向会员募集特别捐,会员应尽力响应之。
2.4 凡会员代表在言论上或行动上违反本会章程、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决案,或破坏本会声誉,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代表权,并促相关之社团另派代表。
2.5 凡会员团体自行解散或注册被撤销,即自动丧失本会会籍资格。

第五章:组织

第五条: 本会堂组织系统如下:

组织系统

 

第六章: 会员大会

第六条: 本会堂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
第七条: 本会堂理事会将由不超过四十九位理事组成。不超过四十位及少过三十位票选理事将在每三年一次常年会员大会选出正主席一人,署理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正资讯工艺一人,副资讯工艺一人,正福 利一人,副福利一人,正文教一人,副文教一人,正康乐一人,副康乐一人,正社会经济一人,副社会经济一人,正法律一人,副法律一人,正辅导一人,副辅导一人,,正人力资源一人,副人力资源一人。以上职委由四十位理事互选之;十三人不少过三人为普通理事;其余九人为青年团长(是其中一位副主席),署理青年团团长,妇女组正主席(亦是其中一位副主席),妇女组副主席及不超过五位理事由理事会委任,受委之理事必须为本会堂之合格会员。
第八条:a. 本会之常务理事会由正主席一人、署理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正辅导一人、正人力资源一人、正资讯工艺一人、正文教一人、正康乐一人、正福利一人、正社会及经济一人、正法律一人、青年团团长一人、妇女组主席一人组成。
b. 青年团正团长及青年团署理团长将由青年团团员间选出。妇女组主席及妇女组副主席将由妇女组组员间选出。不过该四位必需是本会堂的会员,青年团及妇女组将服从本会堂理事会所通过的细则。

第七章: 权力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大会职权为:

  1. 接纳全年总务报告及财政报告。
  2. 选举理事会及稽查员。
  3. 处理理事会不能解决之事务。
  4. (i) 授权抵押本会堂之不动产。
    (ii) 必要时授权向银行透支有限之款项。

第十条: (A) 理事会职权为:

  1. 复选理事会各职位人选。
  2. 批准每次不超过五万元之开支,如超过五万元,须由会员大会通过。
  3. 议决一切须进行之事宜。
  4. 核定经费预算案。
  5. 委任各埠协理,如必要时理事会可委任各埠协理若干人,协助本会堂会务之进行,各埠协理可出席理事会议,但无表决权。
  6. 聘请法律顾问及会计师。
  7. 策划及推动筹募基金。
  8. 委任小组委员会,处理特别事务。
  9. 委任及填补理事空缺至下次会员大会为止。
  10. 通过会员之申请。
  11. 有权委任理事会顾问。

(B) 常务理事会职权为:

  1. 批准每次不超过五千元的开支,如超过五千元,须由理事会通过。
  2. 执行理事会之议决案,并策划推动会务之进行。

第十一条:各职员职权为:
1. 正主席 : (i) 对外为本会堂代表。
(ii) 执行各种会议议决案。
(iii) 领导及监督本会堂会务之进行。
(iv) 征询理事会后有权任免本会堂受薪职员。
(v) 核准不超过一千元之本会堂特别开支。
(vi) 为本会堂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当然主席。
(vii) 签署通告、支票及文件。
2. 署理主席:协助正主席处理会务,如正主席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3. 副主席 :协助正主席、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如正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4. 总 务 :(i) 将负责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ii) 秉承主席指示,处理本会堂一切事务。
(iii) 督促受薪职员工作。
(iv) 有权批准本特别开支不超过马币五佰元。
(v) 保管会员名册,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新与旧)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批准入会日期之资料。
5. 副总务 :协助总务处理一切事务,如总务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6. 财 政 :(i) 负责保管本会堂基金、契据及账目。
(ii) 财政可保存零用金五佰元,如超过时即须以本会堂名义存入银行。
(iii) 向银行提款之所有支票须要由正主席或署理主席与财政或副财政与总务或副总务连同签署及盖本会堂印章,方为有效。
7. 副财政 :协助财政处理事务,如财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8. 资讯工艺 :负责掌握及教授最新的资讯工艺。
9. 副资讯工艺:协助正资讯工艺执行其任务。
10. 福 利 :负责办理本会堂福利慈善公益事宜。
11. 副福利 :协助正福利办理本会堂福利慈善公益事宜。
12. 文 教 :负责推动教育文化之各种活动。
13. 副文教 :协助正文教负责推动教育文化之各种活动。
14. 康 乐 :负责一切康乐活动。
15. 副康乐 :协助正康乐负责一切康乐活动。
16. 社会经济 :提供社会及国家的经济资讯。
17. 副社会经济:协助正社会经济执行其任务。
18. 法 律 :负责一切法律活动。
19. 副法律 :协助正法律负责一切法律活动。
20. 辅 导 :给予公众辅导及协助。
21. 副 辅 导 :协助正辅导处理一切有关公众的辅导。
22. 人力资源 :负责策划各种训练课程。
23. 副人力资源:协助正人力资源执行其任务。
24. 妇女组 :负责推动妇女的活动。
25. 副妇女组 :协助正妇女组负责推动妇女的活动。
26. 青年团 :负责推动青年活动。
27. 副青年团 :协助正青年团负责推动青年活动。
28. 理 事 :协助上列执委进行各项会务。

第八章: 选举

第十二条

  1. 入会之会员须在理事会议通过正式接受一年后才有选举与被选 权。
  2. 选举理事每三年举行一次,定于四月卅日之前举行,若提名人数不足四十人但不可少过三十人,则全体提名人自动当选;若提名人数超过四十人,则须由会员选出四十人为新届理事。

第十三条: 召开选举理事之会员大会通知书,须于十四日前寄发给所有会员。
第十四条: 盖有本会堂印章的选票将由总务在会员大会召开时分发给所有出席合格会员。选举是用提名方式,提议人必须获得被提名之签名接受竞选并须有一附议人。会员必须亲自出席大会方能投票,选票只在选举间适用。理事会在选举四个月前成立一个选举小组以便拟定细则、选举细则必须得到理事会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过后,中选之理事,须在十日内举行复选,互选为本会堂章程第七条内所规定之各部职员。
第十六条: 复选过后,须于两周内举行新旧职员交卸就职仪式。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为每届三年;三年任满后,各职位连选可连任,惟会长、总务、财政三职不得同一人连续担任相同职位超过2届或6年,而中途执行代职位者则不计算在内。
倘会长之2届任期已届满,而其在华总会长任期尚未任满时,在此情况下,则可寻求执行其总会长职至任期满为止。

第九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常年会员大会,于每年四月卅日之前举行,会议通知书及议程须于十四日前寄发给所有会员,查核的账目及常年报告书的印本若有需要,可亲自向秘书处索取或以电邮传送。
第十九条: 常年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之一倍或会员总数之半数(视何者为少)。在规定开会时间一个小时后尚未达到法定人数,得将大会展期于三十日内再行召开,日期与时间由理事会决定。在展期会议上,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出席时,出席者有权进行讨论当日事宜,但无权通过修改章程或任何足以影响全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议案。凡是召开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必须推选一位议长来主持大会。
第廿条:在下列情况下,本会堂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1.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2. 不少过五十名会员联名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召开会议理由及目的,惟联名提出者须全部出席。

第廿一条:由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以收到要求书之日计算起三十日内召开会议。
第廿二条: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及议程须于会议举行之十四天以前寄发给所有会员。
第廿三条:本章程第十九条有关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及会议展期之规定,亦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但有一例外,即由会员要求而召开之会员大会上,不足法定人数出席时,即将立即取消会议而不展期,并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廿四条

  1. 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知书至少于六日前寄发给所有理事。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若有十名以上理事提出要求时,亦得召开理事会会议。但至少半数理事出席方足理事会议之法定人数。
  2.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席或总务认为有需要时,得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处理有关事务,至少要有半数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有效。

第廿五条:在任何会员大会召开时,团体与商会会员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但必须来信通知其代表的姓名方能在会上投票。
第廿六条

  1. 常年大会通知书必须列明大会议程。若会员有提案或建议须在七天前以书面提呈总务以便列进议程内。
  2. 常务理事或理事无故连续缺席常务或理事会议三次,又无告假,经总务正式致函通知后仍不出席下次会议,将视为自动辞职论。如有关理事属于团体会员派出的代表,应由会长致函有关会员团体要求另派代表补递之。倘属个人会员则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之。如自动辞职理事是一位常务理事则由理事中选出递补之。

第十章: 本会堂产业之管理

第廿七条

  1. 本会堂之不动产业必须注册於本会堂名下,所有产业之契据必须由正主席,正总务及正财政联合签署并盖本会堂印章,方为有效及合法。
  2. 本会堂之不动产业,倘非出席会员大会不少过三份之二合格会员议决通过,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贷款。
  3. 理事会有权接受个人或团体任何不动产与动产的捐献及扩建出租或保养该动产及不动产。

第十一章: 奖励

第廿八条

  1. 凡任本会常务理事连续达十年以上 或
  2. 对本会堂有特殊贡献者,由理事会议提名推荐,交由会员大会通过为永久名誉主席并有权出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章: 终止会藉

第廿九条:在下列任何一项事件产生时,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藉:

  1. 窃用本会堂名义谋私人利益或破坏本会堂名誉者,除开除会藉外,必要时并得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之。

第十三章: 禁例

第卅条:本会堂严禁一切法律不许可之活动。

  1. 本会不得接受非公民为会员或团体、商号代表。
  2. 本会不得委任非公民为个人理事。
  3. 凡本会受薪职员,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4. 凡被法庭宣判监禁超过半年或破产或证明神经不正常者,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卅一条

  1. 本会堂基金不得用以支付任何会员经由法庭定罪后之罚款。
  2. 本会堂不得参与任何国外组织或与之维持联系。
  3. 除非得到大学副校长之书面允准,肆业于大专院校学生不得成为本会堂会员。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卅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会员大会议决增删之。提议修改之条文,必须列入会员大会之议程内。章程的修改必须获得出席会员大会人数的三分二通过。

第十五章: 解散

第卅三条:本会堂之解散,须有不少过三分之二会员,亲身出席为此事而召开之会员大会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卅四条:如本会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所欠之一切合法债务,得先还清,剩余款项,得由会员大会议决处理之。
第卅五条:解散通知书须于十四日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第十六章: 稽查

第卅六条:常年会员大会委任两位非理事会成员为大会堂义务稽查,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第卅七条:稽查应查核本会应年账目,提呈查核证书予常年会员大会。主席有权要求稽查查核本会任何期间之账目并向理事会呈报。
第卅八条:本会堂财政年由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备注:

  1. 本章程于1982年1月7日通过,并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2. 本章程第一次修改,于1984年8月1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3. 本章程第贰次修改,于1988年11月11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4. 本章程第三次修改,于2000年4月4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5. 本章程第四次修改于2002年4月14日会员大会,并于2002年6月11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6. 本章程第五次修改于2009年4月19日会员大会,并获社团注册官批准于1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7. 本章程第六次修改于2014年4月13日会员大会,并于2015年4月27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及生效。
历届主席与理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