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 (森华青)章则

  1. 名称

本团之全名为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青年团,简称森华青

英文名称为“Youth Bureau of Negeri Sembilan Chinese Assembly Hall” ;

马来文名称为“ Bahagian Belia Dewan Perhimpunan Cina Negeri Sembilan”。

 

  1. 会址

设于森州中华大会堂 Dewan Perhimpunan Cina Negeri Sembilan, No. 13, Jalan Pusat Komersial Lobak 1, Pusat Komersial Lobak, 70200 Seremban, N.S.D.K. 或由森州中华大会堂理事会认可之其他地点。

 

  1. 宗旨

配合森州中华大会堂(森华堂)的宗旨与活动,以达致下列目标:

3.1 促进华团青年组织间的团结合作及各族青年的友爱互助;

3.2 锻炼青年的体魄、培养青年的德行;

3.3 培养青年服务社会、效忠国家的观念及提高青年的政治意识;

3.4 协助推动和参与文教、经济、科技工艺与慈善福利活动,关注时事课题,引领舆论;

3.5 推动民主与人权建设,维护族群权益,倡议良好治理框架,实现公平民主的社会。

 

  1. 团员

4.1 资格:

本团团员由团体及个人组成。

4.1.1   团体团员

a. 凡森华堂团体会员或其属下青年团,将可申请成为本团团体团员。

b.团体团员委派壹(一)名代表参加,该代表必须满十八岁或以上,加入理事会时未满四十五岁。任何代表之委任及更换,皆以书面通知本团理事会。

c. 任何团体代表被更换后,原代表所任理事之职位将自动取消,并由理事会委任或选出适当人选取代之。唯团长及署理团长之职则须到任满为止。

d. 团体团员若被选为团长或署理团长之职,须加入森华堂成为永久会员。

e. 若以团体团员代表担任本团理事则不得再以个人团员身份任职理事。

f. 凡团体团员在森华堂的会籍被冻结、保留及终止时,其在本团的团籍将自动冻结、保留及终止。

4.1.2   个人团员

a. 凡森州华裔公民,品行良好,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四十五岁或以下,皆可申请为森华青个人团员。

4.2 入团手续:

任何申请成为团体团员或个人团员必须填妥入团表格,经森华青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成为团员。每位个人团员只须一次 缴交马币五十零吉入团基金。

4.3 权力:

4.3.1    有权参与森华青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4.3.2   所有团员必须在本团理事会审核批准满一年后才享有选举权、被选权、投票权及表决权。

4.4 义务 :

4.4.1    遵守森美兰中华大会堂之章程;

4.4.2   遵守森华青章则;

4.4.3   服从森华青所有的会议议决。

 

  1. 终止及放弃团员籍

5.1 任何团员在团员大会举行之日期,其年龄超过四十五岁,将自动终止其团员籍。

5.2 在下列任何一项事件产生时,森华青理事会有权终止其团员籍:

a. 窃用森华堂或森华青名义谋私人利益或破坏森华堂、或森华青名誉者,除开除团员籍之外,必要时也保留采取法律动对付之;

b. 如有团员欲终止其团员籍须在两个星期前致函秘书,以及清付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如有)。理事会须商议接纳会员退会要求,并通知有关会员森华青理事会的决定。

 

  1. 收入来源

6.1 团员入团费

6.2 征求议员、团员以及公众人士自由赞助活动经费。

 

  1. 团员大会

7.1 森华青举行团员大会之前,须事先通知森华堂主席以及总务。

7.2 森华青团员大会

7.2.1   森华青团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森华青理事会订于森华堂常年大会前召开。

7.2.2   森华青团员大会职权:

a. 检讨以及接团务报告

b. 检讨以及接纳财政报告

c. 选举理事以及稽查

d. 讨论森华青活动方针

e. 处理森华青理事会职权范畴外的事项

7.2.3   森华青团员大会之通知书必须于团员大会前十四天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青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发出。森华青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使用科技应用程序来召开视频视像团员大会。

7.2.4   若有需要,团员可亲自前往森华堂秘书处索取团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

7.2.5    森华青团员大会之动议以及提案必须于团员大会前七天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青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寄至森华堂秘书处。凡抵触或超越森华青章程或逾期呈交的提案,森华青理事会有权拒绝接纳之。森华青理事会有权审阅提案作出删正,亦可将性质相同的提案归纳为综合提案,方便讨论及接纳之.

7.2.6    森华青团员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议长及一名大会记录。

7.2.7   森华青团员大会法定人数为森华青理事会人数之一倍或合格团员总人数之三分一(视何者为少)。

7.2.8    森华青团员大会,在规定开会时间一个小时后尚未达到法定人数,得将森华青团员大会展延,唯不超过 30 天举行。若是展延的森华青团员大会仍不足法定人数出席,出席的团员有权进行讨论当日之事宜,但无权修改章则或通过任何影响全体森华青团员的权力与义务之提案。

7.3 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

7.3.1    在以下情况,森华青得召开特别团员大会:

a. 森华青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b.不少过三分之一之合格森华青团员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召开特别大会的理由以及目的。

7.3.2   由合格森华青团员要求召开之特别团员大会,以收到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计算起的三十天内必须召开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

7.3.3   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之通知书以及议程须于会议举行之十四天之前以邮寄、电邮或任何森华青理事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寄发所有森华青团员。特别团员大会会议时只准讨论议程所列之事项。

7.3.4   如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是由森华青合格团员联函请求,必须有至少半数以上的联函者出席及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方能进行。若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法定人数不足而取消,则不能在六个月内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

7.3.5    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必须选出一名大会议长及一名大会记录。

7.3.6    森华青团员大会以及特别团员大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大会议长可决定加投一票表决或进行另一轮表决。

7.4 选举

7.4.1    森华青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团员大会同日举行,森华青理事会任期与森华堂理事会相同,惟森华青理事会改选必须于森华堂理事会改选之前举行。

7.4.2   团长及署理团长人选将由团员大会选出,大会另选出不超过十六名理事及两名查账。

7.4.3   除团长及署理团长外,其他职位由理事会复选,连选得连任。唯团长、署理团长、秘书、财政四职不得同一人连续担任相同职位超过两届或六年。若中途代执行职务者,则不受此限制。

7.4.4   森华青团长将依据森华堂章程成为森华堂当然副主席、署理团长则成为森华堂当然理事。唯二人必须是森华堂会员。

7.4.5 凡担任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青年团(华总青)之常务委员、中央委员或是任何工作小组成员,任期内若一旦不再是森华青理事,其所担任之华总青职位将依据华总青章程或议决处理。

7.4.6   在改选前,森华青理事会将设立一个五人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及主持改选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席不得提名竞选团长与署理团长一职。

7.4.7   森华青理事会选举将以提名方式进行, 候选人、提名人以及附议人必须入团满一年。候选人须获得一位提名人以及一位附议人签名支持,方为有效。若是团体团员提名表格必须附上该团体的印章以及该团体主席的授权。

7.4.8   森华青理事会选举提名必须于团员大会前七天截止,提名期限不得少过七天。

7.4.9   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程序之提名表格。

7.4.10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完成后解散。

 

  1. 理事会

8.1 理事会理事总数不超过二十一人,由下列成员组成 :

a. 团长及署理团长各一名;

b. 由团员大会选出不超过十六名团员,成为本团理事;

c. 由团长推荐(委任)三名团员担任理事并经当届理事会通过接受之。

8.2 理事会将复选下列职位:

a. 副团长两名;

b. 秘书及财政各一名;

c. 副秘书及副财政各一名。

8.3 理事:不超过十三名

8.4 理事会议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於开会之一星期前发出开会通知

8.5 森华青理事会议除执行森华青团员大会议案之外,并处理新团员入团申请手续与其他有关团务之事宜。

8.6 森华青理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8.7 森华青理事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等时, 团长可加投一票表决。

8.8 常务理事会议:

a. 常务理事包括团长、署理团长、副团长、正副秘书及正副财政;

b. 常务理事会议最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秘书於开会之一星期前发出开会通知;

c. 团长或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得随时召开常务会议,以处理有关团务事宜;

d. 森华青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为合法;

e. 森华青常务理事会倘付诸表决,赞成与反对之票数相时,团长可加投一票表决。

 

  1. 理事职务

9.1  团长:

在森华堂主席及总务授权下,对外代表森华青,对内领导以及督促一切团务之进行、主持森华青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出席森华堂理事会议、向森华堂理事汇报森华青会务报告、提出本团工作计划及成果之报告。

9.2 署理团长:

协助团长处理团务,在团长缺席时,代团长执行其职权。

9.3 副团长 (一)及(二):

协助团长及署理团长处理团务,在署理团长缺席时,代署理团长执行其职权。

9.4 秘书:

a. 负责处理森华青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b. 保管团员名册包括批准入团日期等资料。

9.5 副秘书:

协助秘书处理本团日常事务,在秘书缺席时,代秘书执行其职权。

9.6 财政:

管理森华青财务,负责每月收支账目,在森华青理事会议提出财务报告,并将之归纳森华堂账目内。财政处可保存零用金马币五百令吉,如超过该款项,须存入森华堂银行户口。

9.7 副财政:

协助财政处理本团财务,在财政缺席时,代财政执行其职权。

9.8 各小组:

森华青理事会可按实际需要委任工作小组,协助推展森华青团务。工作小组组员可请非理事担任,但必须得到森华青理事会批准。工作小组组员可受邀列席森华青理事会,享有发言权唯无表决权。

9.9 临时委员会:

如有一半或以上的森华青理事辞职,森华青理事会就得解散;并由森华堂理事会成立临时委员会接管森华青及在30天之内召开特别团员大会重选森华青理事。

9.10 理事辞职及委任:

任何理事呈函辞退后,森华青理事会有权推举其他团员递补,并向森华堂理事会汇报。任何理事如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森华青理事会会议,而没有呈函请假者,将被视为辞职论。

9.11 森华青乃属于森华堂的臂膀组织,任何森华青会议议决有关对外事件,须向森华堂主席及总务报备。

 

  1. 财务规定

10.1 森华青团长、署理团长、秘书及财政四人中最少两人: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一千零吉支出。

10.2 森华青常务理事会: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两千零吉支出。

10.3 森华青理事会:批准每次不超过马币八千零吉支出。

 

  1. 稽查

11.1 森华青团员大会将委任两位非森华青理事担任森华青稽查,与当届理事会同一任期,不得连任。

11.2 稽查应查核森华青常年账目,并提呈予团员大会。

 

  1. 会议程序

12.1 森华青举行常务会议、理事会议或团员大会之前,须事先通知森华堂主席以及总务。

 

  1. 修改章则

13.1 唯有森华青团员大会或森华青特别团员大会有权修改章则,提议修改之条文,必须列入森华青大会议程之内。章则的修改必须获得出席大会人数之三分之二通过,并获得森华堂理事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1. 解散

14.1 只有森华堂理事会有权解散森华青。

 

第一次修订:1998年3月20日

第二次修订:2000年2月27日

第三次修订:2001年2月25日

第四次修订:2002年3月10日

第五次修订:2007年4月15日

第六次修订:2023年4月15日